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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零容忍宣導:毒品分類及刑責
我國毒品區分為四類,並詳列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內,並依據栽種、製造、運輸、販賣、使人施用、施用、持有、轉讓等多種態樣,課予不同刑責。
其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九條規定「販賣」毒品之刑期,第十條規定「施用」毒品之刑期,第十一條規定「持有」之徒刑。現將第十條及第一條之規定節錄儒下,請同仁切莫以身試法:
第十條:
1.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一條:
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5.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7.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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