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與答
Quick Answers
製造業雇主想要聘用外籍移工要如何申請 ?
  1. 先向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特定製程認定(3K五級行業級別認定)(比率如 下:自由貿易港區40%、A+ 級 35%、A 級 25%、B 級 20%、C 級 15%、D 級 10%)。
  2. 提供雇主最近一年的勞保投保人數。
  3. 以工業局函認定級別比率及勞保投保人數估算預計可以申請的外籍移工人數。
製造業雇主如何申請外籍移工名額?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移工前,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勞動部所建立全國性之就業資訊網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於招募期滿次日起七日內,檢附勞動部規定之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及檢附其他文件據以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移工招募許可名額。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薪資與勞健保費多少?
事業類外籍移工適用勞基法,113年1月1日起基本薪資調整至每月$27,470元。
因基本薪資調整,勞健保負擔級距也會有所調整,產業外籍移工每月需繳交的勞保費用調升到$581元;雇主負擔部份則調到$2,115元。健保費部份,不分產業與家庭類外籍移工,統一調漲,外籍移工應自行負擔$426元;雇主應負擔健保費則調至$1,329元。
製造業外籍移工之工資是否可含食宿費用?
  1. 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2. 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3.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4. 外籍移工負擔之膳宿費金額,以勞雇雙方所約定簽署之勞動契約金額為主。
外籍移工有哪幾個國籍可申請引進?
目前政府核准開放引進外籍移工國籍為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蒙古、馬來西亞。
雇主如何方能遴選到適任的外籍移工?
因應雇主產業屬性及工作屬性的不同,與雇主事先審慎溝通聘工需求:
  1. 詳細了解所需各項條件,並提供雇主的工作環境、工作內容、薪資條件、加班狀況等資料,讓外籍移工充分了解來台後的工作情況,可有效提升工人未來之工作成效及減少工人的不確定感。
  2. 海外選工或利用視訊面試:
    若時間許可,可針對雇主之需求,依據需求人數,安排海外選工或利用視訊面試,了解工人的工作經驗、學校學習概況,並觀察工人之談吐、應對進退,探查其來台工作意願強烈度、抗壓性、吃苦耐勞程度等。
雇主可以同時聘僱兩種(或以上)不同國籍之外籍移工至工廠服務嗎?
可以。
雇主希望因應不同產線而使用不同工種或性別是可行的。 敝公司在評估過函文及名額的調配後將為您安排進工事宜。但聘僱國籍過多則有可能會出現管理問題,敝公司將會給您最適合的建議。
哪一個國籍外籍移工比較適用?
目前主要以引進越南、印尼、菲律賓、泰國為主,四個國籍聘用特點如下,可以依貴公司工作屬性作選擇:
  1. 越南:工作勤奮、聰明、學習中文能力佳
  2. 印尼:個性溫和、服從、適合重複性工作
  3. 菲律賓:浪漫熱情、領悟力及自主性高、英語能力佳
  4. 泰國:個性溫和善良、責任、接受工作指派
首次來台灣與曾來過台灣工作的外籍移工有何差別?
首次來台灣之外籍移工: 其語言較為不熟悉,但配合度及服從性較高,只要雇主善待、指導工人,必能成為好幫手。
曾來過台灣之外籍移工: 語言一般可簡易溝通,但服從性較不一定,且容易依過去來台經驗,會有所選擇及比較工作內容及待遇。另外,普遍有台灣朋友,私事較多,較不易管理。
事業類外籍移工可來臺工作年齡為何?
外籍移工來臺年齡為16歲(含)以上,另從事家庭外籍看護工及幫傭年齡須20歲(含)以上。
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移工原核可級數名額已引進完畢,人力還是不敷使用要如何處理 ?
3K 五級的申請案原先核配名額使用完畢,產線人力如仍短缺時, 雇主可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 40%:
提高比率5%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 3,000、提高比率超過 5%~10% 者新臺幣5,000、提高比率超過 10%~15% 者新臺幣 7,000。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我的工廠有廠登但是申請工業局行業級別認定資格不符,但還是需要聘用外籍移工怎麼辦 ?
可於國內承接別家工廠要轉換雇主的外籍移工,仍須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作業,取得求才證明書後,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登記,並於60日內接續聘僱外籍移工。
我的工廠需要仲介公司代為規劃外籍移工宿舍生活管理,方式為何?
外籍移工宿舍生活管理模式分為三種,會依照雇主需求提供專業規畫方式如下:
  1. 客製化建構:客製住宿需求,規劃完整生活照顧服務管理。
  2. 委託管理:全時住宿管理全程生活照顧。
  3. 代理管理:管理師資派駐雇主方宿舍,支援生活管理。
聘用外籍移工,應如何解決語言的隔閡?
於外籍移工入境前因應雇主的需求,事先提供工作指導手冊、生活管理守則,請國外仲介於外籍移工受訓時加強訓練,外籍移工入境後,雙語翻譯人員到現場實施工作導入及職業安全衛生講習,確保外籍同仁工作的安全。其他相關的宿舍或居住安全標語及宣導,由雙語人員全力協助提供翻譯輔導,並請產線主管多多耐心和外籍同仁溝通,使其工作漸入佳境。
期滿轉換接續聘可函及入國通報申請時效為何?
現行發生期滿轉換接續聘可函申請之案件,入國通報及續聘函之申請時效,均以雇主與外國人雙方”合意日”為起算日期;入國通報:雙方合意日起 3 日內、接續聘可:合意日起 15 日內。
初次招募案求才求職者面試延遲等候或報到結果是否影響造成不予許可?
依據審查基準條款準則: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修正規定第二款第三項,以等候通知(超過二星期)或其他方式延後僱用本國勞工者將不予許可。
關於同一案初次招募函多張函文的情況下,重新招募申辦時是否一次性提出申請?
是;當時初次招募案同級別如有拆函情況下,重新招募申辦時需一併提出申請,增額亦同。
移工辦理滿12年聘可展延1年,移工與仲介委任契約是否需要重新簽署?
要;勞發署說明,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與非疫情期間相同,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及「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誰負擔?
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其費用: 1. 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2. 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3. 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移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後,是不是移工無意願與新雇主接續聘僱,只要連續14日後,即可辦理跨業轉換?
不是。依據本次勞動部1100914問答集修正規定,移工得跨業轉換條件,係移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需連續14日無符合轉換準則規定第1順位或第2順位的雇主登記承接,於第15日起才可由其他工作類別的雇主接續聘僱。至於移工無意願與新雇主合意接續聘僱,未符合上開條件,仍不得跨業轉換雇主。 反之移工於辦理轉換登記翌日起,倘於連續14日內任一天有符合第1順位及第2順位的雇主登記承接,移工皆需再自雇主登記接續聘僱之日起重新計算連續14日之特定期間。
聘雇移工期間可以中途解約嗎?
雇主在聘雇移工期間;如果發生被照顧人往生或是其他狀況等因素,可依據勞動契約終止合約,本公司並依據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協助外勞辦理轉出作業。
雇主支付外籍移工工資應注意事項為何?
  1. 雇主支付外籍移工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
  2.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經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外籍移工。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外籍移工聘僱許可屆滿該如何續聘外籍移工?
依據105年11月3日所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修正,聘僱事業類外籍移工,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外籍移工聘僱期滿勞雇雙方同意續聘時,並於外籍移工聘僱期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續聘,辦理國內求才程序與現行程序相同,僅是放寬外籍移工聘僱期滿無需出國一日規定。
另外為補充產業人力,本部自111年4月30日正式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農業及長照等已聘有移工產業,可留用移工在臺工作6年以上之資深移工或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資格及技術條件,即可由雇主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中階技術人力在臺無工作年限限制、薪資有所提升、技術更加精進,且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未來再工作滿5年即可銜接永久居留制度。
外籍移工聘僱期滿,如果雇主不續聘且原外籍移工選擇轉換雇主,是否會影響雇主聘僱新的外籍移工的名額?
不會,雇主仍可申請重新招募,待原外籍移工期滿轉出,即可引進聘僱或承接新的外籍移工。如原外籍移工於期限內無法轉換新雇主,即需依規定返回母國,不會影響雇主的名額。
如果勞雇雙方無續聘意願且經轉出後,仍無新雇主承接外籍移工,雇主應如何處理?
雇主與外籍移工協議不續聘轉出經登錄「外籍移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且於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14日內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應由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外籍移工若返鄉未歸,後續應辦理什麼作業?
  1. 返鄉未歸確實已超過重入國許可效期,需向勞動部進行報備。
  2. 後續名額以返鄉出境日起6個月內進行名額申請,逾期則名額喪失。
外籍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已完成失聯報備後,後續外籍移工已返廠並取得雇主同意繼續工作,如何辦理恢復聘僱許可作業?
自雇主報備外籍移工行蹤不明日起一個月內,可向勞動部申請撤銷失聯報備並恢復聘僱許可,再向移民署及勞工局提供勞動部恢復聘僱許可公文辦理報備。
外籍移工解約或是聘僱期滿前離境,需要辦理出國通報嗎?
外籍移工若於勞動部核發之聘僱許可效期之14日前離境,必需至勞工局辦理出國驗證手續後才可離境 。
外籍移工重出入境時應注意那些事項?若假日外籍移工臨時告知有急事需緊急返鄉,當天可以馬上離境嗎?
外籍移工要返國渡假,一切相關費用(機票費、接送機費)則外籍移工要自行負擔。 出境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證明,否則無法再入境,若需要再入國需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外籍移工必須完成重入國許可證明才可離境境。
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違反何者會被廢止聘僱許可?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1. 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2. 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3. 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4. 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5. 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6. 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7. 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外國人在臺期間雇主應注意事項?
  1. 雇主應提醒外籍移工,勿於假日或休息時間,前往打工或兼差,如經查獲,將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並限期出境。
  2. 雇主於外籍移工來台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安排外籍移工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3. 製造類、營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外籍移工,均適用勞動基準法。
  4. 雇主所聘僱之外籍移工如有妨礙社區安寧秩序,除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外,另依就業服 務法第54條規定,主管機關將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 發者,得中止引進。
  5. 雇主安排所聘僱之外籍移工至非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通報之住宿地點住宿時,應於7日內向變更 後住宿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雇主聘僱非法外籍移工被查獲有何罰責?
雇主聘僱外籍移工從事工作時,必須注意《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第5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也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若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更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此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將處以前述之罰鍰或罰金。
若雇主聘僱行蹤不明的外籍移工從事工作時,除了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外,另按該法第60條規定,行蹤不明之外籍移工經移民機關查獲後,仍需負擔其外籍移工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
外籍移工在等待轉換雇主的期間,雇主仍然需要繳交就業安定費、給付薪資、負責安置等嗎?
外籍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外籍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聘僱之外籍移工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外籍移工的就業安定費。
有關於聘僱外籍移工的定期查核機制有哪些呢?
雇主引進外籍移工滿3個月後,勞動部會於每年的2、5、8及11月定期查核雇主所聘僱的外籍移工比率是否符合規定,聘用超額者限期改善,改善期間須增加聘僱本國勞工或減少外籍移工,限期未完成改善者將有罰則(超額廢聘及行政罰款)。(相關規定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査標準』第15-4條及 15-7條規定。)
有關原聘僱外籍移工離境後申請遞補規定如何?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則不得遞補。
勞工特別休假之年度終結日如果是在 107 年 3 月 1 日以後,符合遞延至次一年度的規定,於次一年度年度終結時,經過遞延的特別休假未休畢時,能否再遞延到下一個年度?
勞工年度終結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遞延至次一年度請休,於次一年度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而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結清並折發工資,不得再遞延至下一個年度。
外籍移工因工廠失火護照被燒毀,在聘僱期滿前尚未領取到新護照,處理方式為何?
外籍移工因工廠失火護照被燒毀,在聘僱期滿前尚未領取到新護照,可先行至菲辦辦理旅行文件: 辦理方式: 1.外籍移工需親自至菲辦辦理,並接受詢問護照燒毀之原因。 2.若聘僱期滿離境前,尚未領到新護照,即可進行辦理旅行文件(備妥辦件新護照回條收據、居留證影本及規費);申辦完成可當天領取。
越籍移工因個人因素將護照遺失,處理方式為何?
移工個人護照證件遺失,本人需親自先行到當地移民署報備再行駐台越南辦事處辦理補發作業:
辦理方式:
  1. 移民署應備文件:a.照片兩張。b.居留證正本+影本。c.護照影本。
  2. 越南辦事處應備文件:a.取得移民署報案三聯單。b.護照遺失證明書。c.護照申請書。d.勞動契約影本。e.居留證影本。f.照片二張。g.送越簽辦理規費6300元。
有關製造業雇主所聘僱外國人轉出人數計聘僱外國人總人數採認方式為何?
無論雇主是否有多廠區,不歸咎於雇主因素外國人轉出是依照雇主統一編號條件下且不受限管制二年。
外國人達多少的在台估做年資即可申請轉換中階人士資格?
第二類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1. 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六年以上者。
  2. 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六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其工作期間累計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者。
  3. 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十一年六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針對聘用中階技術勞工,仲介服務中階技術勞工可否收取費用?
勞動部表示,仲介可對中階技術工收費;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5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1. 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求職條件特殊經外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服務費: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聘用中階技術勞工薪資條件為何?
中階海洋漁撈工作、中階製造工作、中階營造 工作、中階外展農務工作、中階農業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萬3,000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 50萬元以上。
因每月加班總時數未超過46小時(或經工會/勞動會議同意為54小時,三個月內以138小時為限),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所以50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不含免稅加班費,在申請展延需要另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外籍移工入台工作應於何時辦理健康檢查?
事業類外籍移工屬於第二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1. 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2. 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3. 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就業服務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者,亦同。
外籍移工入台工作應辦理何種健康檢查項目?
應體檢包括下列項目:
  1. 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
  2. 漢生病檢查。
  3. 梅毒血清檢查。
  4.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5. 身體檢查。
  6. 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
    但辦理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之健康檢查者,得免檢附。
  7.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認定之必要檢查。
外籍移工健檢如發現有不合格項目,應如何處置?
  1. 如為腸內寄生蟲陽性者(非屬痢疾阿米巴原蟲),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就醫治療,並取得指定醫院核發之寄生蟲複檢陰性診斷證明書,送交主管單位備查。
  2. 如確診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65日內自費治療。
  3. 如為梅毒血清檢查陽性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30日內,取得醫療院所核發之完成治療證明,送交主管單位備查。
  4. 如為「疑似肺結核」或「須進一步診斷」者,由指定醫院通知雇主,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偕同外籍移工攜帶體檢報告、胸部X光片、及前次體檢之胸部X光片,至胸部X光檢查確認機構複檢。
  5. 如為疑似漢生病者,於收受健康檢查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至指定機構複檢。
外籍移工罹患傳染病,雇主應如何安置該勞工?
  1. 外籍移工罹患傳染病,經醫師診治有住院之必要者,於醫院接受治療;如不需住院者,雇主應提供安置場所。
  2. 對於疑似肺結核個案或肺結核確診等待遣返個案,雇主宜提供通風良好的單人房,且個案應配戴外科口罩至痰液培養結果沒有細菌。
  3. 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廁所應提供充足之衛生紙,如廁後一定要使用肥皂或洗手乳洗手,避免污染環境及把手;原則上患者使用的廁所及洗臉臺,患者排便後曾接觸過的地方均須消毒(如馬桶座墊、門把等)。如設施許可,建議個案使用單獨馬桶。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
外籍移工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籍移工因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雇主取得指定確認機構核發之外籍移工肺結核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所在地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送交勞動部)。對於複檢合格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對於未申請都治服務之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籍移工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籍移工出國。
外籍移工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該個案如未申請都治服務,將由所在地衛生局因外籍移工罹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通知勞動部。勞動部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籍移工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14日內遣送外籍移工出國。
外籍移工罹患哪些傳染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
外籍移工於受聘僱期間除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漢生病,會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罹患其他傳染病,如配合接受治療,仍可留在臺灣工作。外籍移工入國後3曰内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視為健檢不合格,無法取得聘僱許可:但入國工作滿 6、18及30個月健檢發現之阿米巴性痢疾個案,得於7日内自費治療及複査。
外籍移工確診為肺結核,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後可再次來臺嗎?
外籍移工確診為肺結核,遭受廢止聘僱許可,相關公文副知內政部移民署,該署依據內政部「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肺結核患者管制入境至痊癒之日。外籍移工返回母國後,仍需繼續治療至痊癒,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送交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解除入境管制,始得辦理來臺簽證。
外籍移工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如何就醫治療?
至指定醫院就醫治療,由醫院向疾病管制署所屬區管中心申請阿米巴性痢疾治療藥品(屬專案進口藥物)。請雇主協助外籍移工將藥品費用(自費,約3000~7000元)匯款至疾病管制署指定帳戶,再將匯款收據交由醫院。指定醫院須先行以電話聯繫區管中心確認領藥事宜,再將「使用專案進口寄生蟲治療藥物申請書」及匯款收據同時傳真至區管中心,由區管中心以快捷郵件寄送藥品至指定醫院,再由醫院轉交。
外籍移工阿米巴性痢疾陽性個案,經治療後如何複檢?如何辦理備查?
  1. 外籍移工完成治療後,停藥1個月,由衛生局督導雇主安排外籍移工於7天內接受3次採檢(每次間隔至少24小時),並將檢體送疾病管制署複檢。
  2. 如為入國三日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須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送交勞動部備查;如為定期健檢發現之個案,雇主於取得衛生局核發之複檢結果函後,自行存查即可。
外國人入國3日內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或進一步檢查後續核備處理為何?
勞動部於聘僱許可函發文約1個月後,勾稽疾管署資料,外國人入國3日內健康檢查結果為不合格或進一步檢查,需在發文日起65日內補正不合格證明及再檢查合格證明。未依規定補正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4款及第123條第3款規定廢止核發之聘僱許可全部或一部。
另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雇主應於收受外國人健康檢查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正本文件,送勞動部備查。 應備文件:不合格證明正本+再檢查合格證明正本+聘僱許可函,郵寄至勞動部。
外籍移工的居留證要何時辦理?效期可以辦多久?
外籍移工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持遞補許可函辦理則以遞補函聘僱期限為居留證效期)
外籍移工的居住地址變更,雇主應該通知哪些單位?
勞動部說明,外籍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移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工局;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籍移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外籍移工聘僱許可函上的聘僱效期是106/03/01~109/03/01,但是居留證只核發到108/12/01應如何處理?
外籍移工在台申辦居留證,移民署會以該工人的護照期限為核發根據日,您的外籍移工護照效期應是在108/12/01就會期滿,因此移民署只能核發到108/12/01的居留證,待新護照申辦完成後再持新護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延長,就可以拿到效期到109/03/01的居留證了。
外籍移工居留證遺失怎麼辦?
外籍移工簽屬相關文件及繳交護照正本及補件費用後,委託仲介公司向移民署辦理補發約二週後,即可領取新的居留證。
如何辦理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籍移工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外籍移工之護照及勞動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
有關外籍移工宿舍生活管理,要注意哪些事項?
雇主依勞動部規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1. 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2. 人身安全之保護。
  3. 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4. 生活諮詢服務。
  5. 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6. 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雇主為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聘僱第46條第1項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需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嗎?
雇主聘僱第46條第1頁第九款及第十款規定之外國人達十人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1. 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者,至少設置一人。
  2. 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至少設置二人。
  3. 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至少設置三人。每增加聘僱一百人者 ,至少增置一人。
外籍移工借貸之法院支付命令還款金額計算方式為何?
107 年 6 月 12 日之前外籍移工借貸,法院支付命令會由公司的薪資所得扣款 1/3。 自 107 年 6 月 13 日起強制執行法 122 條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另外不但可從薪資裡扣款還可以從退稅款裡扣款,且是全額扣款。
外籍移工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外僑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視在臺居留時間之久暫,其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間有下列3種:
  1. 在臺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2. 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3. 在臺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課稅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5月31日如為假日或休息日,延至次一工作日)辦理申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量提早申報,以避免最後幾天人多擁擠
外籍移工申報納稅之地點?
依申報時居留證所載地址所屬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外籍移工薪資所得如何扣繳?
外籍移工薪資所得扣繳標準:
  1. 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者,同時全月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上者,按給付額扣繳18%。
  2. 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者,同時全月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未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6%
  3. 於一課稅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含183天)以上,按居住者(即比照國人)扣繳率標準扣繳5%∼10%。
外僑如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會有怎樣的後果?
「入出國及移民法」修訂後,外僑辦理出境或延期簽證已不需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完稅證明,但外僑在臺期間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仍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繳納稅額而未申報情形,稽徵機關除依規定處以應補稅額3倍以下罰鍰外,並將依所得稅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通知主管入出國境之審核機關,不予辦理出國之手續。
外籍移工在同一課稅年度中居留未滿183天,經扣繳或申報已繳納稅款,其後又繼續居留至滿183天者辦理申報之方式?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中若已按非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納稅離境,嗣後在當年度再來華,合計居留日數已滿183天者,應改按居住者適用之規定稅率重新核算該年度之應納稅額,至於前已繳納該年度稅款,可以退抵。
僱用外籍移工如何辦理加保?
投保單位僱用外籍移工加保,除填寫加保申報表外,應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加保表上被保險人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及投保薪資均應填寫完整,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外籍移工生病時,健保卡還未核發該如何處理?
  1. 如在健保卡未核發期間生病時,外籍移工需先支付全額。
  2. 一週內補健保卡向醫療機構申請退費;若超過一週以上,則以相關個人證件及醫療收據正本郵寄到健保局辦理退費。
外籍移工健保卡遺失怎麼辦?
  1. 各地郵局代收申請資料:
    1.應備資料:居留證、2吋照片及工本費200元可就近至各地郵局櫃檯辦理,大約在 5-6 個工作天內就可收到新的健保IC卡。
    2.尚未領到新卡者,如有急需就醫時,可持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 14 日內申辦換補卡收執聯到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填具「例外就醫名冊」,即可以健保身分就醫,不會影響任何權益。
  2. 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臨櫃辦理:
    若急需領卡可親臨健保局各分區辦理,攜帶上述應備資料,現場等候即可領到新卡
外籍移工家屬死亡,能否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要準備哪些文件?
  1. 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移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2. 外籍移工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護照及居留證影本請加被保險人之簽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3.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1)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所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各點所列單位驗證或法院、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外籍移工死亡,或被保險人之遺屬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如何申請死亡給付?
  1. 受益人親自來台請領,須檢附親屬關係證明、受益人護照、居留證影本,無居留證者,應檢附出入境許可證影本(請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2. 受益人在國外無法來台請領給付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係證明,委託代領轉發,或匯入受益人在國外之帳戶。
    (註:委託書及證明文件應包含原文及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驗證,若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大陸或港澳地區出具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或我國駐港澳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填寫申請書時,「申請人姓名」應填寫受益人之資料,「申請人簽章」欄位由受委託人簽章,受委託人為投保單位時,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3. 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局查核。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應包含中譯本,並須依規定經簽驗證手續。
外籍移工在台護照辦理作業,是否必須由仲介公司或雇主代為辦理?
外籍移工在台護照效期即將期滿者,仲介公司通常會請工人填寫意願表,工人可自行向該國在台辦事處申辦,亦可填妥表格和委託書由仲介公司代辦,唯自辦者需自行掌控進度,確實在期滿前申辦完成並儘速將新護照和居留證交予仲介公司代為辦理居留證展延,否則會造成逾期居留的問題。
外籍移工在台犯罪遭羈押,該定期體檢需如何因應?
外籍移工在台犯罪遭羈押而無法依政府規定如期完成體檢者,需先向羈押單位如地方法院投遞聲請狀,註明原因和事由,向該單位申請證明該外籍移工羈押中證明函,再向當地衛生局投遞報備申請書,檢附說明函和羈押中證明函,待收到衛生局的回函後,得於羈押事由消失的前後七日內補行體檢。
外籍移工返國時需要額外攜帶腳踏車有何規定?
腳踏車需要以託運方式,費用依各航空公司規定。於購買機票前,需將輪胎洩氣並自行包裝,並告知包裝後長、寬、高三邊長度及重量,旅行社會備註給航空公司。
雇主該在什麼時間繳納就業安定費呢?可以自行査詢就業安定費是否有溢繳或是欠繳嗎?
雇主應會在每年 2、5、8、11 月 20 日前收到上一季應繳納的就業安定費繳款單,繳納期限為該月 25 曰前得寬限 30 日。寬限期滿仍末繳納就業安定費,每逾期1曰加徵未繳金額1%滯納金,並以未繳就業安定費的1倍為限。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移工應於申請表填寫帳單地址,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
另外雇主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s://feeqry.wda.gov.tw/feeweb/login.jsp)查詢就業安定費繳交查詢或至電(02)8995-6000詢問就業安定費是否溢繳或者欠繳的情形。
就業安定費溢繳是否可申請核退?
依據新修正之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三條「就業安定費一經繳納,不得請求退還,但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至其所聘僱之外國人離職者,雇主得於該外國人離職三個月內,檢附其出境證明,向管理機關辦理退還自該外國人離職之日起,已繳納之就業安定費。」之規定,就業安定費之退還,僅因不可歸責任雇主之事由為限。
外籍移工申請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外籍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外籍移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外國人可申請育嬰留停嗎?雇主可以於留職停薪辦法中規定受僱者任職滿3個月後,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以上皆可,依據法源如下: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 條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有關「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之規定,是否為陪產檢假7日及陪產假7日移工是否適用?
適用;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之新規定係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
新規定施行後,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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