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勞動部令: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9條第1項規定,親自向(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再)認定之方式,自112年7月1日生效

勞動部令: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9條第1項規定,親自向(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再)認定之方式,自112年7月1日生效

附件檔案 :

點閱人數 : 28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