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茲將「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 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 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 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 條文,公布之。

茲將「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至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至第三十八條之四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及相關條文,請參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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