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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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修正「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此次修正,顯然係針對國內生育率大幅下降以及具有女性勞工身份,又需要在母性保護期間予以保護之需要而定。所謂「母性保護期間」係指知曉女性勞工懷孕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據此以鼓勵女性勞工願意生育。
對於需要保護之工作項目,回歸「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及第二項之規定。同時要求企業必須依據母法之規定,僱用或是約聘醫護人員至現場服務。至現場服務之要求,則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的附件二及附件三為依據(參見第四及第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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