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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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修正「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自2024年7月1日施行

勞動部於同年6月25日公告修正「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茲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署之說明,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1. 配合該辦法修正規定,擴大適用範圍、明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或第4條規定,應配置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應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2. 經比對及篩選國際健康危害分類資料庫,將「具有生殖毒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由29種擴充至39種列舉物質。

 

上述所謂「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3條或第4條規定」,即在定義企業人數達300人以上者,需「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以下簡稱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而人數在50人至300間者,得「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至於需聘僱或約聘之醫護人員以及訪視次數,請逕行參閱該規則附件二及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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