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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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
勞動部函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
本釋疑在說明當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勞工停止休假後如何「補假休息」一事。此一解釋函將勞雇雙方之協議區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勞工個人(單獨一個人),或許多人的每一個人都單獨與雇主之協議,此類協議議定補假休息之時間,需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為之。另一類為「工會」會「團體協約」與雇主之協議,表示是「一群勞工」與雇主達成協議,即不再屬於一位當事人,而是多位當事人之決議。第二類之協議,則需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進行補休。
此一函釋唯一沒有說清楚的,是如果企業並沒有成立工會時,該如何處理,此時「勞資會議」即應充當工會之角色,替但多數勞工與企業進行協商。由於天災事變多半影響企業較為重大,以三十日作為合理之區間應為現階段企業所奉行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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