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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工告113年度編修之「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

勞動部工告113年度編修之「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

 

「團體協約」依據「團體協約法」第二條之規範,係指「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亦即,企業需先有工會,工會代表方可與企業之代表就權利事項進行協議。協議之主要內容基本上係以「勞基法」所載對於勞方所享有之各項內容做進一步之爭取與協商。由於「勞基法」屬於「基本權利」之規範,因此工會可對「勞基法」既有之規範,進一步與企業進行協商以爭取更多之權利。

 

勞動部所擬具之「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會依據環境需要進行修訂。勞動部於2024年一月25日即已發布「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提示六大注意事項。如今於七月再重新公布一次,顯見有必要救雙方隻鞋易識相進一步予以確定。此一「注意事項與參考案例」,其目的在於雙方界協商之內容有所規範,而不至於產生勞方「漫天要價」的現象。對於沒有成立工會之企業,即需回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之「勞資會議」,透過勞方代表與資方代表就權利事項進行協商。企業依靠勞工而營運獲致利潤,勞工依靠企業而取得工作報酬,互相依存,彼此倚靠,因此在協商時,除需照顧勞工外,也需留意企業是否可以承載更多勞工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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