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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113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條文,自113年8月1日施行

行政院令:113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條文,自113年8月1日施行。


上述法令係指第28條之14係屬新增,有進一步說明之必要,而第31調則僅文字修正,可暫不討論。第28條之14內文為:「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據上,「危險物品」需於「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次日起十日內」進行申報,而所謂危險物品,以工廠而言,即是指「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所定之特殊化學物質(簡稱特化),前述特化物質又分為甲類、乙類、丙類(丙一、丙二、丙三)、丁類四大類。此四類物質多半會致癌或是引生殖病變,故而需予以特別管制。此外,工廠如果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所訂定之危險有害物(見該法規之附表一),亦需依規定進行申報,同時進行有限之管理及災害防治,以避免職場之健康安全受到侵害。

 

至於所提及之申報,各工廠需進入「經濟部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網」進行申報,該網址如下:https://serv.gcis.nat.gov.tw/fdas/fda/dangLog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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