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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37條條文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第37條條文。

此次修正之重點計兩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二、增列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標準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後,得不受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條件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刪除人數數額後,外生留臺工作許可之人數可望大幅上升。至於放寬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聘僱外國人之限制,其目的亦在使共多具有專才之外國人,得在國內缺乏相對應之人才下,可以前來提供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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