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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 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法之修正之目的係在「補充旅宿業人力缺口,以及為配合我國留才、攬才政策目標, 留用我國高等教育培 育之 外國 留學生 、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加速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問題」,因此增加了第六條第四款可以從事旅宿業工作的條件:「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在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內,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

 

同時在第六十一條,增加以下條款:「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之工作,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業登記證。」亦即三、第四款之旅宿業所屬餐廳,須為旅宿業者自行設立,不得以出租或合夥或其他第三人參與等型態經營。」如若不是旅宿業自行設立之所屬餐廳,則不是用於此次修法之適用範圍。

 

另外,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的草案中,增列從事旅宿服務工作時所需要的「訓練課程」以及三項有關薪酬條件的註解,一般而言,需要接受 80 小時的訓練,且每月薪資不能低於 33,000元(或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整),但從事旅宿業之外國人士每月薪資超過 35,000 元,則可免除80小時的訓練要求。此外,在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的規定中,則明確規定雇用百分比之上限為:「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總人數,合計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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