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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單」。

外國人入境我國工作,所需辦理之健康檢查依照其身分別,區分為「第一類外國人」以及「第二類及三類外國人」兩種。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第一類外國人」需檢查之項目為: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二、梅毒血清檢查。
三、身體檢查。
四、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但申請展延聘僱許可者,得免檢附。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其曾居住國家疫情或其他特性認定之必要檢查。


另據前法第六條第一項支規定,「第二類及三類外國人」需檢查之項目為: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二、漢生病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五、身體檢查。
六、麻疹及德國麻疹之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但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健康檢查者,得免檢附。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或其他特性認定之必要檢查。


因此,辦理健康檢查之醫院,必須具備必要之設備儀器以及專業之醫療從業人員,方可進行前項之檢查。

再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需具備以下資格:
一、經評鑑為地區級以上醫院。
二、經評鑑為教學醫院。
三、辦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及健康檢查流程,經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認證機構或其他國際性實驗室認證機構之有效認證。


因此,此次「指定醫院名單」之修正,即是針對具有辦理「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之醫療院所名單進行修正。其中,申請展延的有29家,重新申請的有6家。仲介業者協助雇主辦理外國人健康檢查時,其所配合之醫院也必須列名於「指定醫院」名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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