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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修正「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

本修正案之重點,在說明「地方主管機關得應勞工之請求核發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時需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一:(一)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調解或交付仲裁後。(二)經依勞動事件法規定調解。亦即將「勞資爭議處理」之相關規定予以納入法規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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