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勞動部令:修正「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6點附表8,除第8點及第9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修正「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6點附表8,除第8點及第9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有關「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係規範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內,主要區分在於該企業的人數而定。至於「訓練機構」之規定,則規範於第五條,總計有三項規定:
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且聘僱有符合資格之醫護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顧問服務類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機構。

此次修法,即針前述之「訓練機構」而訂定之「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進行條文修正。總計有下數五條修正,亦即: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屬於提供健康服務之訓練單位需予以留意,企業則需確認所合作之「訓練機構」符合法律之規範。

附件檔案 :

點閱人數 : 9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