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3條相關申請書表,自113年8月28日生效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3條相關申請書表,自113年8月28日生效。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3條規定,第四類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此次修訂即是將「申請書」中之申請許可期限改為最長一年。其目的仍在於盡可能運用「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之人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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