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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

 

此為法令修正後,正式公布之條文,主要內容在留用於台畢業「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 或 其他華裔學生」,以補充國內勞動力不足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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