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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辧法」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辧法」部分條文。
此次修正計有以下四項重點,基本上係為留用在台畢業之學生,以增加國內之勞動力之供給需求。
一、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於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從事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餐廳外場等旅宿服務工作。(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雇主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修正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三、新增取得我國大專校院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於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聘僱期間屆滿後不展延時,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四、修正第四類外國人之工作許可有效期間。(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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