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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函 有關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案件,即日起事業單位無須至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線上填備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函 有關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案件,即日起事業單位無須至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線上填備。

 

職安法針對職業災害有名確定義(第二條):「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亦即於「勞動場所」,因各種不同原因所導致「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之結果。如若結果並未有「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即不屬於職災定義之範圍。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如果身體上沒有受到侵害,即不屬於職災範圍,而屬於車損即予賠償相關之民事糾紛,自然無須依照職災之要求上傳系統。因此,職安署所強調的,是只有在發生職災而導致勞工「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時,方需上傳,其餘則不需填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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