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訂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
消防法第13條第一項第一款明訂:「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基此,對於「一定規模以上」需有明確之定義以便遵循。經內政部之研議,於3/7/2024發布公告,公告十六項建築物屬於「」一定規模以上之定義。其中,與仲介業者最相關者計有三條:
一、觀光旅館及旅館。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三、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因此,如人力仲介業者之宿舍屬於旅館性質、辦公場所符合30人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有100人以上之宿舍,均需設置防火管理人,以負責「消防防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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