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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第7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第7點、第11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本條文主要在修正「領取期間」,將之明確定義為:「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最長十二個月。」表示於辦理天然災害時,臨時性之工作津貼於兩年內,最多為12個月,也就是兩年內可領之災害臨時津貼最多為一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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