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本條之含釋在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之公務人員,如遭最高負責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之性騷擾,其申訴對象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亦即由縣政府負責其下之公所負責人之性騷擾調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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