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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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公告: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
此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簡化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程序,改由資訊系統自動登錄必要資料, 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外國人辦理轉換作業之 期 間 。 修正
條文第四條 、第五條 、 第十一條
二、新增雇主申請接續聘僱 外國人 從事 多元 陪伴 照顧 工作 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 第六 條 、 第十三條附表一
三、新增雇主 聘僱 外國人 從事 多元 陪伴 照顧 工作 ,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接續聘僱順位。 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新增 多元 陪伴 照顧 工作 者 與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屬同一工作類別。 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新增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養殖漁業之雇主 須 檢附 外國人 具船員基本安全訓練之專長證明 ,及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之應備文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九條附表三)
六、修正製造業雇主重新招募外國人 之 定期查核規定。( 修正條文 第三十二條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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