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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勞動部公告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本次修訂係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4項」訂定,新增數家,同時剔除四家「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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