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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預告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

經濟部預告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

 

依據修正公告,此次「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修正原因,主要在於:「考量推動中小企業租稅優惠措施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且係授予民眾利益,又為利民眾即早知悉相關規定以利申請適用相關租稅優」。其實,依據公司法之規定,公司之型態,可以區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而「有限合夥」並不在公司法之規範之內,因此另有「有限合夥法」之法規。

 

為使資本額在一億以下之中小企業,包含「有限合夥」型態之企業,因此行政院提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修正之草案,但僅給予七日之公告期限,無意見即行生效。至於「合夥」創業之定義,則與民法相關。根據民法第667條,合夥指的是2人以上共同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財產為合夥人共有,盈虧分配、經營等項目依契約或民法規定,由於不屬於公司組織,事業名稱與獨資一樣,不得取為「公司」,只能以「商號」、「店」、「社」等作為名稱之結尾。

 

獨資與合夥運作上雖然較公司有彈性,但均為非法人組織,創業成員須就事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因此較適合服務風險低或規模小之產業。為避開債務無限責任可以選擇「1人有限公司」作為創業初期的組織。

對於「公司法」之規定,請參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對於「有限合夥法」之規定,請參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51
對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規定,請參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03&kw=%e4%b8%ad%e5%b0%8f%e4%bc%81%e6%a5%ad%e8%aa%8d%e5%ae%9a%e6%a8%99%e6%ba%96

圖1 有限合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 / 繪圖: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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