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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7條之1、第11條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預告「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7條之1、第11條修正草案。

 

我國「勞動基準法」訂有強制退休之年齡,「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9條則規定:「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但所謂「二年內」略嫌語意未明。因此,此次修法,即將「二年內」三字予以明確化,並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中增列七條之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之期間,自雇主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年滿六十三歲之日起算。」

 

爾後,屆至強制退休年齡前,當事人滿六十三歲時,公司得「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此一修正並未課予公司任何強制之義務,因此企業可依照人力資源之需求以及有限資源,自行進行對當事人需要調整之「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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