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
勞動部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113年11月16日生效。
本次修訂,係針對多元陪伴服務照顧之就業安定費收費基準進行律定:「增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 服務 工作,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新臺幣二千元。」近日一系列之修法,都是為了「多元陪伴服務照顧」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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