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第2條、第3條、第7條條文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第2條、第3條、第7條條文。
此次條文之修正,主要在於將企業未依規定余勞工到職後替勞工進行投保,或於到職後進行投保但卻在勞工為離職之前提下已然辦理退保之情形下,勞工若發生職災時,企業於此空窗期所應應繳交之金額需限時繳納。木修法之目的在保護勞工之權益,同時強化企業應進且不可迴避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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