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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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7條之1、第11條條文
勞動部令:修正「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7條之1、第11條條文。
此次修正,主要目的只有一項,亦即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中第29條第一項所謂符合「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予以明確定義,所謂兩年內,就是以65歲為基準回推兩年,於屆滿六十三歲之日起算 。此時,「雇主均得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此處所提及之準備,皆非強制性質,因此對於中高齡之勞工,可以依照自身之狀況,與雇主進行協商有關退休準備或延長退休事宜。
若雇主基於企業本身之考量而無意協商,亦為法所允許,因此此一條文之修正,具有提醒雇主需就企業之人力整體狀況進行盤點,就中高齡者之適任狀況予以瞭解,方能做出合理之安排乃至協商時可以提出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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