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亦即需先於國內以合理條件進行求才,求才不得,方可進用外國人。此次修正,及針對國內求才時,就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待遇」為何,進行修正。

 

金額之變動,請參見附件,總計26項,並以「特殊時程」及「非特殊時程」進行區分。所謂特殊時程即為夜間工作,定義為:「指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一小時以上。」

附件檔案 :

點閱人數 : 8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