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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就業服務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亦即需先於國內以合理條件進行求才,求才不得,方可進用外國人。此次修正,及針對國內求才時,就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工作合理勞動條件進行修正。第八款至第十款係指以下工作:「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相關勞動條件之變動,請參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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