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Ann. & Notice
勞動部函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勞動部函 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本函件主要在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與「性騷擾防治法」中發生性騷擾事件時,「雇主」應以哪一條法律進行後續處理。由於性騷擾之樣態多元,地點不一,因此政府部門協商之後,說明就以下性騷擾樣態,應依「性騷擾防治法」處理,其他樣態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
(一)大眾運輸事業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大眾運輸工具、停泊或等候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遭受乘客性騷擾。
(二)戶政事務所等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洽公民眾性騷擾。
(三)醫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於醫療院所遭受病患、家屬性騷擾。
(四)居家照顧服務員執行職務時,於服務個案家中遭受服務對象或其家屬性騷擾。
(五)照顧服務機構、福利機構或安置機構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於機構內遭受被照顧者、被安置者性騷擾。
(六)社區或大樓管理員於執行職務時,於社區或大樓管理室遭大樓住戶、送貨員或來訪者(非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性騷擾。
(七)商店、餐廳、百貨公司、戲院、飯店、賣場、銀行等營業場所之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顧客性騷擾。
(八)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職務時,於待售房屋中遭受顧客性騷擾。
(九)汽車業務員執行職務時,於試車之車輛內遭受顧客性騷擾。
(十)受僱者因公受派訓練時,於訓練機構內遭受講師或其他事業單位受訓者性騷擾。
(十一)電話客服中心受僱者執行職務時,遭受進線諮詢者性騷擾。
(十二)社群網站小編透過網路執行職務時,遭受留言者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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