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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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此次修正案,主要係針對建置太陽相關設施時,是否需要申請「雜項執照」。依據此次修正案,凡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且符合以下條件者,無須申請雜項執照(參見附件第五條):
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
三、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地面起算九公尺以下。
經過此次修正,有意建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廠家,只要符合所認定之規範,即可免除申請雜項執照之過往要求,以便利廠家進行節能減碳之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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