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
總統令 茲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
此次修法,係將立法院決議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予以納入。凡具備前兩項條件之被看護者,可以不需要經醫療機構之評估(不需要巴氏量表)即可申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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