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修正「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
勞動部令修正「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第6點、第7點。
本次修正,主要增列:「勞工健康服務:由勞動檢查機構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勞工健康服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之一),向初審單位推薦。」亦即政府授權之檢查機構可以逕行推薦優良之單位及人員。其餘則變幅有限。舉凡企業設有職安衛單位並執行成效良好者,皆可進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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