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與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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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自即日生效

勞基法第45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因此對於「無礙其身心健康」之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另行於第三項中規定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基於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訂有「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而此次修正,即是針對此一申請書表進行修正。其中較重要之修正為申請書表中之備註項第九條,增加了第三項:「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由取得監護權之監護人同意之,並檢附證明文件。」以確定「取得監護權」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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