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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25條及第18條附表修正草案

預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25條及第18條附表修正草案。

 

為因應職場環境之變動及新興有害物質之發現,定期檢討職業病種類項目,以確保被保險人給付權益,爰擬具本準則第二十五條及第十八條附表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一類化學性危害之第一子分類化學性危害物質, 第1.1.02 項目「二胺基聯苯及其鹽類(Dianisidine and its salts) 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第1.1.21項目「尼古丁(Nicotine)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以及第三類生物性危害,第3.13 項目「鉤端螺旋體病(Leptospirosis)」、第3.16項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職業病名稱或就其適用職業範圍、工作場所或作業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八條附表)
二、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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