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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修正草案

勞動部公告 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修正草案。

 

政府面對我國之勞動力人口之下降而企需補充之困境,先前已宣布留用我國高等教育培育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等政策,此次為持填補人力,是以有以下八點重要修正:

一、新增從事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類別,開放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從事畢業僑外生專案核定工作之類別,開放畢業僑外生得受聘僱從事醫院照護輔佐、倉儲理貨、汽車貨運駕駛及隨車助理、公路及市區客運駕駛與客運安全管理工作。(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條之三) 
三、新增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醫院照護輔佐工作。(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二) 
四、新增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醫院照護輔佐、倉儲理貨、汽車貨運駕駛及隨車助理、公路及市區客運駕駛與客運安全管理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六十四條之四) 
五、增列製造業特定製程關聯行業。(修正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六、新增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範疇。(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七、明定廢棄物處理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之雇主資格及聘僱外國人人數認定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五至第五十六條之八) 
八、新增雇主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醫院照護輔佐、倉儲理貨、汽車貨運駕駛及隨車助理、公路及市區客運駕駛與客運安全管理工作之資格條件、薪資數額規定。(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至第六十四條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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