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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626新聞稿未足額提撥開罰16件 新北市與北市最多補休換加班費是否計入平均工資 勞動部函釋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差額。勞動部指出,今年已是實施第3年,符合勞退舊制的事業單位都已完成開戶,截至107年6月中,未足額提撥勞退金遭罰鍰的企業有16家,其中新北市與台北市各開罰6家最多。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孫碧霞表示,經過2年查核及輔導,大多數事業單位已熟悉足額提撥規定並依法補足差額,107年適用勞退舊制事業單位計10萬4千餘家,截至107年6月中旬,已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達10萬4百多家,佔全部舊制事業單位的96.27%,約較去(106)年提早3個月達成96%足額比率,已提撥退休準備金計926億餘元。


根據資料,目前符合勞退舊制的勞工約有95萬人,純勞退舊制資格者有30萬人。


孫碧霞指出,為落實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規定,每年均會同地方政府在各地辦理說明會,並由地方政府於年初發文通知轄內事業單位依法辦理,輔導事業單位估算及補足差額;自4月起由地方政府開始查核及裁處,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孫碧霞進一步說明,金年度已裁罰16件,裁罰金額合計217萬元,分別是新北市與台北市各裁罰6家,台南市2家、高雄市與基隆市則各1家。


孫碧霞指出,目前尚未足額提撥的多屬中小企業,其中5人以下企業有7成,30人以下更是高達9成。


另勞退舊制除足額提撥外,依法雇主仍須每月提繳勞退舊制2%至15%,107年6月中未按月提繳勞退舊制開罰有12件,將會被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針對補休期限屆期、契約終止後,雇主換發的加班費,是否應該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對此勞動部說明,應該要視「原本加班時數」的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而定。


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延長工時、休息日加班後,可以選擇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補休仍有期限、與特休日期限相同,屆期如果還有未休時數,必須要依照原本加班時數,換發加班費。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資遣或是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勞動部6月21日發函說明,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基法第32-1條規定選擇換取補休,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將視各該未補休時數之原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時間是否在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而定。


勞動部舉例說明,假設某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以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期間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加班補休期限為6個月;工資給付日為每月5日。若勞工甲於107年7月12日及9月12日各加班2小時,勞工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惟迄107年12月31日止,勞工甲未補休任何時數,雇主於108年1月5日,分依107年7月12日及9月12日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未補休加班時數4小時工資。


當雇主於108年2月1日與勞工甲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平均工資應自108年1月31日往前推計至107年8月1日止。因此,勞工甲107年9月12日之加班費,應併入平均工資計算;107年7月12日之加班費,則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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