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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90116新聞稿仲介管理辦法草案 勞動部法規會審查通過、移工申訴採信仲介說法 監察院糾正花蓮縣與勞動部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勞動部法規會16日審查通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未來地方性非營利組織可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另避免發生仲介辦理聘僱外國人數越多,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卻變少之現象,通過修正附表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國人3個月內逃逸比例,除比率需再加上人數。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20條、第21條及第15條附表1、第31條附表2修正草案,勞動部法規會今天審查,後續將進行法制程序,最快2月中旬會發布。


由於現行規定申請經營非營利仲介須符合「全國性」組織,目前僅有「中華民國農會」申請通過,據悉,有移工團體希望能從事非營利仲介業務,但是因為全國性組織門檻太高,希望改為地方區域性組織。


今天該條文順利通過,拿掉全國性,條文修正「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二年以上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為公益社團法人者,應為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即符合設立經營跨國業務之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資格。


另由於現行行蹤不明比率並未處理「前級距之最末項」與「後級距之最初項」差距之平衡,致發生前級距之最末項之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套用該級距之行蹤不明比率後所算出之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較後級距之最初項之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套用該級距之行蹤不明比率所算出之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為多之情形。


修正第15條附表一,國內仲介公司辦理聘僱許可外國人數「1人至3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10%以上;「31人以上至1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5%以上及3人以上;「101人以上至2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4%以上及5人以上;「201人以上至5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3.22%以上及8人以上;「501人以上」、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2.45%以上及17人以上。


修正第31條附表二,外國仲介辦理入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1人至5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7.82%以上;「51人至2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6.35%以上及4人以上;「201人至5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4.3%以上及13人以上;「501人至1,0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3.33%以上及22人以上;「1,001人以上」、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2.94%以上及34人以上。

 

移工申訴採信仲介說法 監察院糾正花蓮縣與勞動部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一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對於花蓮縣政府及勞動部處理3名越南籍家庭看護工申訴案件,在未蒐集相關事證之下,逕採信仲介公司說詞而未採納外籍移工說詞,導致移工求助無門損及權益,監察院通過委員王美玉調查報告、糾正花蓮縣政府及勞動部。


調查報告指出,花蓮縣3名越南籍家庭看護工T君、H君及L君,分別申訴在等待轉換雇主期間遭同一家仲介公司非法指派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勞動部1955專線派案給花蓮縣政府進行查處,不過花蓮縣政府僅訪談仲介公司,即以「仲介公司表示無恐嚇、威脅及不當對待情事發生」辦理結案。


調查指出,花蓮縣政府未依規定建立訪查區域輪替制度,自105年迄今對該仲介公司查核,都是由同一位諮詢員實施,且已有3名外籍移工分別申訴該仲介公司違法情事,花蓮縣政府卻未對該仲介公司進一步查處,在未蒐集相關事證之下,逕認係外籍移工恐私下串聯,採信仲介公司說詞而未採納外籍移工說詞,致3名外籍移工求助無門,損及權益。


監察院實地訪查發現該仲介公司提供外籍移工的居住環境欠佳,花蓮縣政府才對仲介公司進行查處,顯有違失;勞動部對於花蓮縣政府處理外籍移工查察案件,亦核有督管不周之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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