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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613新聞稿製造業外勞轉換 地方調查雇主無違法外勞已到移民署更新護照資料 不須再赴勞動部辦理

有關製造業外勞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在105年11月有修正規定,因轉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其配額不須被管制2年,雖已實施近2年,但仍有疑義,勞動部13日函釋說明,勞雇有發生勞資爭議,必須有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或是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意願,依法終止聘僱關係,同時雇主經調查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其配額就不會被管制。


以往製造業外勞若經轉換,雖不可歸責雙方,但仍限制雇主於轉出名額2年後,始得申請初次招募外籍勞工,以避免外籍勞工在臺人數大幅增加,但為維護雇主營運及考量外籍勞工工作權益,勞動部在105年11月1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增列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說明,上述規定實施快2年,已有部分製造業雇主因為該規定其外勞配額未被管制,不過外勞轉換後,其轉換事由是否不歸責於雇主需要經過地方政府調查,加上公文往返敘明事由等,案件通常至少需3個月的時間才能結案,雇主的配額才能獲得,時間冗長,為釐清疑義,因此勞動部107年6月13日核釋「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情形。


根據函釋指出「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勞動部官員舉例說明,外勞對於工作環境過敏不適應,如工廠的化學藥品等,外勞要求解約轉換,調查雇主無違反勞動法令與勞動契約,就不會扣配額。

 

即日起,針對雇主已經向移民署變更外籍勞工護照號碼資料者,勞動部採以資訊介接移民署居留資料,自動更新勞動部外籍勞工護照資訊,雇主不用再向勞動部辦理護照資料異動;預估每年約有6萬5仟件申請變更護照案件受益。


勞動部說明,現行外籍勞工經換發新的護照後,因護照號碼涉及外籍勞工在臺居留、雇主申請招募及聘僱許可相關案件資料的正確性及外籍勞工聘僱期間核算作業,雇主須分別向移民署及勞動部申請更新外籍勞工護照資料。


勞動部統計106年度雇主同時向移民署及勞動部申請變更外籍勞工護照號碼,重複比率高達88%。為降低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作業負擔並簡化雇主管理外籍勞工程序,勞動部主動整併外勞新舊護照,如果有更新護照資料只要到移民署辦理即可,勞動部將依移民署資料自動介接比對辦理外籍勞工護照整併作業,雇主不須再向勞動部辦理。


勞動部表示,自107年6月13日啟動整併外籍勞工新舊護照措施開辦後,雇主免再因更新護照資訊,向不同單位申請辦理,減輕雇主管理外籍勞工負擔。後續雇主如果辦理招募或聘僱許可相關申請時,勞動部查有外籍勞工護照資料疑義時,就會主動發文函請雇主再行檢送新舊護照資料向勞動部辦理。


勞動部提醒,雇主於異動外籍勞工護照資料時,請務必向內政部移民署辦理更新居留資料,後續勞動部即會介接移民署資料並更新整併外籍勞工的正確護照號碼。有疑問可洽詢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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