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090401新聞稿勞動部:期滿移工等待出國期間不得工作仲介評鑑是否辦理 仍在評估中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108年有440名移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一日臺北報導】移民署109年3月31日發行政公告指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倘外國人在臺居留效期將屆滿且無居留原因者,得至本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延長離境期間,期限自其居留效期屆滿日加30日。
本項措施實施期間將視疫情發展狀況調整。
移民署官員指出,另因涉及移工整體管理政策,該項權宜措施暫不納入移工,若是居留證期滿要返國移工的班機停飛,可持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將可留台等待班機復航,不過須密切注意班機復航時間,移工需在班機復航5日內搭機出境,以免受罰。
為避免傳染風險擴大、減少移工跨境流動,勞動部推出「鼓勵移工期滿續聘、國內承接、暫不返國」措施。
勞動部指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為移工辦理手續並使其於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出國,並在移工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
又移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14日出國,或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者,雇主不必辦理離境備查作業。
勞動部說明,如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因素,致雇主無法辦理手續安排移工在聘僱期限屆滿日前出國,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安排屆滿日後最近日期的出國班機使移工出國,並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時,另外檢附聘僱屆滿日最近日期的航班訂票紀錄、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
至於聘僱期限屆滿日至移工出國日期之等待出國期間,移工生活照顧管理,仍由雇主負責。
另移工於等待出國期間不得未經許可為他人提供勞務或工作。
仲介評鑑是否辦理 仍在評估中
【外勞社消息】勞動部指出,109年進行108年度仲介評鑑工作是否舉辦仍在評估中,已先將各區評鑑說明會改線上辦理,避免群聚,滿意度調查也將改為全部電訪進行,至於實地評鑑則須視疫情狀況再考量。
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108年有440名移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一日臺北報導】108年底移工在台總數71萬8,058人,其中符合加勞保的產業移工有45萬6,601人,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108年度參加勞保的移工死亡人數有440人,其中符合申請一次金的移工有168人,另外移工申請家屬死亡給付件數有7,055件。
依據勞保條例第63條規定,98年進入職場的勞保被保險人如死亡,無法選擇1次金給付,僅能申請遺屬年金,除非以前曾投保勞工保險,該規定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一體適用。
根據資料,108年參加勞保的移工死亡人數有440人,其中符合申請一次金的移工有168人,給付金額新台幣共62,224,880元;請領遺屬年金件數272件,給付金額新台幣共24,414,006元。
勞保局說,申請遺屬年金案件,如匯至國外金融機構方式領取死亡給付時,須自行負擔國外匯費,並自應領取之死亡給付金額中扣除,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按月自給付金額中扣除。
根據勞保條例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5個月。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5個月。
勞保局指出,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移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108年度移工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有7,055件,其給付金額新台幣562,842,837元,平均1件獲得約7萬9,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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