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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 / 1070607新聞稿_保障遠洋漁工權益 漁業署提八執行面向

民間團體近期一連召開兩場記者會,直指去年通過的遠洋三法未落實執行,境外漁工勞動權益仍處在長期遭剝削的狀態。漁業署表示,已透過定型化契約、提高生活管理標準、加強查察工作、仲介評鑑等八大面向,落實現行制度的查核。此外,去年1月新法公布施行以來,截至今年5月底止,漁業署已透過問卷方式訪查漁船65艘次,共133名遠洋外籍船員,107年度預計完成訪查80艘、外籍船員450名以上,並針對50%以上之仲介機構進行評鑑,以確實查核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的經營者及仲介機構,有無遵守「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


漁業署呼籲,相關業者及仲介機構務必依規定支付薪資、辦理保險,並核實給予漁工休息時間及休息日,不得有苛扣薪資或巧立名目收費等情事,一經確認違規將重罰處分。後續也將提高查察預算、增聘檢查人力,彙集專家學者研究及民間團體意見,再提出管理辦法修正。


官員表示,今年6月已實質增聘8名外籍漁工訪查員以及增派6名國外港口漁業專員,今年執行太平洋公海登檢時,新增船員訪查任務將漁工權益保障列入查核項目,對有違規疑義的案件將進行調查,就違法部分依法裁罰,並已協調勞動部,漁船進入國內港口時,將依各執掌進行查察。


勞工團體曾多次批評,遠洋漁工的申訴管道形同虛設,漁業署回應,統計至上月底止,受理境外1955申訴案件共43件,其中15件已結案,其餘尚在處理階段,共協助取回薪資8,340美元、保證金1,596美元、護照7本。


仲介管理部分,去年相關辦法公告實施,增訂境外漁工仲介機構採許可制,且依引進規模須提撥15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保證金,違規罰則亦提高至100萬元至500萬元。根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服務品質評鑑作業要點」,5月起漁業署將逐步輔導仲介機構,明年正式評鑑,分甲、乙、丙、丁四等,凡連續兩年丙等或一年丁等,將廢止其許可,落實獎優汰劣。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表示,外界對於外籍船員的勞動權益保障提出許多看法,包括是否要納入勞基法適用,或比照國際海洋188號公約,漁業署已委託專家學者進行研究,法規面會盡快完成,在此之前,行政面向必須落實執行。


根據境外僱用外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外籍船員薪資每月不得低於450元美金。陳吉仲說,首要目標先將薪資落實,若無法確保所有船員都有達到最低標準,就會更嚴格執行相關規範,例如透過公營行庫,來逐筆稽核薪資發放情形。


外界對於境內、境外適用不同法規及勞動條件有許多批評聲音,對此漁業署長黃鴻燕說明,現階段如勞動檢查、醫療保險等都已在執行,有些甚至要高過就服法規範以加強保障遠洋船員權益。不過他也提到,目前的最低月薪450美元,距離188號國際公約所建議的614美元還有一段差距,首要目標就是逐步達成這個目標,長期目標勞動條件和就服法趨於一致,但要和各產業團體充分對話,才能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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