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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90430新聞稿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 新增因應新冠肺炎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中高齡專法51不施行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三十日臺北報導】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部近日函釋新增在109年3月27日至6月17日期間,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將於109年5月1日公告函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新增「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9年3月27日至109年6月17日,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


勞動部先前函釋「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首先是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例如移工對於工作環境過敏不適應,如工廠的化學藥品等,移工要求解約轉換,調查雇主無違反勞動法令與勞動契約,就不會扣配額。


其次是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勞動部專案核定,如外國人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懷孕等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雖外國人仍在台時,原雇主可以引進或承接聘僱新移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聘僱第二類外國人。

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其中第4款規定外國人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 中高齡專法5/1不施行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四月三十日臺北報導】行政院原先指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109年5月1日生效,但近期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內產業,勞動力運用有緊縮趨勢,中高齡專法將等疫情紓緩後再施行。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於108年12月4日總統公布,行政院原定109年5月1日施行;專法授權勞動部訂定施行細則及5項子法,包括「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均已完成法制作業,原預定併同專法同步在5月1日施行。


鑒於近期因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國內產業及勞動市場,依國發會公布IHS Markit於4月15日之經濟預測,我國經濟成長率今年下修至-1.6%,失業率今年上修至 4.1%,諸多產業已受到負面衝擊,致勞動市場僱用條件較為不足,勞動部評估當下最主要的工作是推動紓困措施協助勞工續留職場,以穩定其經濟生活。


勞動部表示,雖然專法延後施行,但持續透過全國300餘個公立就業服務據點提供中高齡及高齡者個別化就業諮詢與職涯輔導服務,依其需求提供職業訓練、就業媒合等服務,並運用職務再設計提供就業輔具、改善職場工作環境及條件等協助措施、排除其工作障礙,以及透過津貼獎助鼓勵雇主僱用、協助渠等續留職場穩定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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