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090504新聞稿工時、工資歧見大 家事服務法再溝通資料異動與營造相關申請書表修正 即日生效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四日臺北報導】針對移工團體抨擊「家事服務法」連影子都沒有,對於家事服務法進度,主管單位是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該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明,目前該法草案因勞雇雙方歧見大,包括週日是否可以用金錢買假,若是納入法定例假除非特定原因否則就不可停休,但是目前實務上雇主與家事移工多是合議,移工願意停休多賺取薪資;其次是在家庭內工時與休假很難切割,再來就是薪資是否要比照基本工資,因此將再適時溝通。
台灣移工聯盟3日上午於勞動部前召開「政府卸責 移工遭殃」記者會,移團高喊「廠住不分、死傷不止」、「反對假外展真派遣的製造業移工外展計畫」、「移工就業服務、政府承擔責任」、「反驅離、不處分,重新給予合法身份」及「看護工要勞動法令保障」等口號,移團提到,總統蔡英文2016年選前曾承諾上任後優先立法保障家務勞工勞權,但都要邁入第二任,家事服務法連個影子都沒看到。
針對移工團體的訴求,勞動部回應表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草案,已規劃採風險分級方式處理,由雇主辦理入國通報時主動聲明工廠內是否有危險性因子及應聲明是否辦理公安及消防檢修申報,由於外界對於修正草案仍有不同意見,將於近期邀請相關團體及機關召開會議研商。
勞動部已鬆綁相關法規鼓勵非營利組織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免除設立需資本額500萬元及300萬元保證金之限制,今年2月放寬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可向勞動部申請設立「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協助移工減低經濟負擔。
不過,目前仍只有一家全國農會成為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
勞動部說明,受僱於個人之家事勞工,因工作型態、工作時間、休息時間與受僱於事業單位之勞工明顯不同,且不易釐清,目前不分本、外國人,均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就業服務法》已規定移工來臺前應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勞動部已與家事移工來源國個別協商,各國並分訂有勞動契約範本。
家事移工須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且該勞動契約亦經外籍勞工來源國驗證,所約定事項已包含雇主應提供足夠休息時間、每7天應給1天休假等。
針對試辦外展農務工作引進移工係為解決短期性農業缺工需求,由農會、漁會與相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聘僱移工,負責其技能訓練、督導及管理,再外展至農家從事工作,此模式較由不熟悉聘僱法規及程序之個別農家,能更加保障移工權益。
另移工之勞動條件同受《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規保障,可兼顧農業用人需求與移工權益。
此外,目前移工發生行蹤不明,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除應廢止聘僱許可外,並應令其出國,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
移工團體建議採取不處分、重新給予合法身分及後續工作管制之措施,勞動部表示,雖對於鼓勵移工主動投案可具部分成效,然發生行蹤不明或非法從事工作之因素複雜,且此舉恐誘發其他合法移工亦選擇行蹤不明並非法從事工作,故仍需審慎評估。
資料異動與營造相關申請書表修正 即日生效
【外勞社報導】勞動部109年4月30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共4份,包括「資料異動書表」在內容將原先要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刪除;配合營造規範修正,修正營造工作的雇主直接聘僱申請書(初、重招)與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初、重招),還有營造工作調派申請書表。
即日起申請外國人使用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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