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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90608新聞稿政院決議調整 重大公共工程降為一億元藍領審查標準草案預告30日 有意見78提出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八日臺北報導】為促進政府公共工程推動,振興國家經濟發展,依行政院決議,勞動部修法將外籍營造工申請資格條件放寬,公共工程金額由十億元降為一億元,同一雇主同時承建二個五千萬元工程,得合併申請;另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個別營造工程契約達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創造國人就業或具社會公益性工程為限,如私立學校、社福機構,或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等,也可申請營造移工。


勞動部109年6月8日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30天,有意見7月8日前提出。


振興經濟推動公共工程
檢討民間百億工程資格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重點包括為解決彰化濱海工業區長期缺工問題,新增於該工業區試辦外展製造業,由雇主聘僱外國人,再外展至工業區之服務契約履行地從事製造工作;為促進政府公共工程推動,以振興國家經濟發展,修正公共工程及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申請外籍營造工之相關規定;擴大開放畜牧工作,以及新增蘭花、食用蕈菇、蔬菜或魚塭養殖等工作,得申請聘僱外國人等;待完成修法程序,預計7月底前實施。


勞動部指出,依據行政院109年4月15日「研議降低滯臺失聯移工人數之應處作為會議」決議,為促進公共工程推動,以振興國家經濟發展,考量公共工程引進外籍營造工前應依規定辦理國內求才,已落實本勞優先之原則,決議將外籍營造工申請資格條件,因此在審查標準修正為工程金額由十億元降低為一億元,契約工期在一年六個月以上,另同一雇主同時承建二個五千萬元工程,得合併申請,預估每年會增加2,400名營造移工。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達一百億元以上、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採列舉方式同意申請外籍營造移工,包括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及其他具創造國人就業或社會公益性質之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配合開放彰濱工業區外展製造工作,草案新增外展製造工作之雇主資格與工廠使用外展製造工條件,外展製造業移工額度50名,由非營利組織擔任外展機構,負雇主責任,辦理國內招募作業及移工教育訓練等,彰濱工業區工廠須符合申請移工3K5級制資格,因為急單等因素單次申請派工期限最短為3個月、最長為6個月,與原先核配移工配額相加上限不得超過40%,其就安費也比照是否有附加配額收取,同時須接受定期查核機制。


開放彰濱外展製造工作
新增農業魚塭雇主資格
草案新增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之雇主資格,如農糧工作包括蘭花、食用蕈菇及蔬菜,如蘭花栽培業的雇主資格需蘭花產業實際生產規模達0.5公頃以上;食用蕈菇實際生產規模達零點六公頃或二十七萬包(瓶)以上;蔬菜實際生產規模達二公頃以上,其中溫網室設施面積至少達一公頃以上。


農業移工配額除原先乳牛飼育業與外展農業800名,這次新增1,600名農業移工額度,共有2,400名提供農委會自行規劃分配,包括外展農務、乳牛飼育業、蘭花栽培業、食用菇蕈栽培業、蔬菜栽培業、畜牧飼育業(養豬、雞、鴨、鵝及羊)、養殖漁業或農委會指定之農產業行業使用,除外展農務移工核配比率不變,其餘指定行業的核配比率為35%,包括乳牛飼育業也一併提高為35%,將比照製造業雇主可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安費3千元,配額可再提高5%,總額不超過4成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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