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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90611新聞稿企業拒絕或妨礙勞檢 612起可按次處罰327-917製造業轉出名額 屬不可歸責雇主事由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一日臺北報導】《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總統6月10日公布,6月12日正式生效實施。

其中事業單位拒絕或妨礙勞動檢查,可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但法規修正後,自6月12日起,可「按次」連續處罰拒絕勞檢的事業單位;另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對外公開資訊將增加裁罰金額與處分期日。


《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都是由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提出修法草案,立法院在5月22日三讀通過,總統6月10日公布。


事業單位時常發生拒絕勞檢之情事發生,勞工之職場安全無以保障,因此立委提出修法。

勞動部職安署主秘林毓堂說明,去年有8家事業單位因拒絕勞檢被處罰,現在遇到事業單位拒檢時,原本僅能開罰一次,自6月12日起,依新法規將可按次處罰,另職安署已每年公布勞檢年報。


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違反法令且被處以罰鍰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和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按次處罰。

修法後,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主管機關除了現行規定,另外還要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明,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條文,地方縣市政府在6月12日後做出的裁罰都應公布裁罰金額、處分日期等資訊,勞動部也會調整平台系統,讓相關資訊露出。

 

基本工資工作小組會議6/30召開
【外勞社報導】因為疫情,第一季基本工資工作小組會議未召開,勞動部說明,已訂於6月30日將第一季與第二季會議合併舉辦。

會議議程將報告目前國內情勢與經濟狀況,屆時也可能會敲定今年第三季基本工資審議會的日期。


另外最低工資法草案仍在行政院,雖已經政委審議完成,但尚未經行政院會通過。


 

3/27-9/17製造業轉出名額屬不可歸責雇主事由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一日臺北報導】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部6月11日函釋將原訂在109年3月27日至6月17日期間,其期限延長3個月,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在3月27日至9月17日期間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申請日前2年內,依本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

「但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109年6月11日公告函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7第1項第4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增加「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109年3月27日至109年9月17日,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


「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首先是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其次是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勞動部專案核定。

勞動部109年5月1日令釋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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