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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90917新聞稿 仲介超收費用被處罰 3家罰鍰8家停業 處超收費用10-20倍罰鍰 最重停業1年 製造業不可歸責雇主轉出名額不管控下週公告 勞保年改草案內部研議 許銘春:預期年底出爐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十七日臺北報導】根據資料,今年上半年因「超收標準以外費用」被處罰鍰仲介家數有3家、8家停業;勞動部提醒,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三項條件,仲介公司若違反規定,除依超收費用金額10倍至20倍罰鍰外,最重可停業1年。


勞動部說明,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移工有委託仲介公司服務的需求,且經仲介公司依雙方簽訂的服務契約提供服務,即應依約定付服務費。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仲介公司依法僅能按月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第1年、第2年、第3年每月收取服務費分別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1,700元、1,500元。


至於移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移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移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勞動部強調,仲介公司若以協助移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移工收取仲介費已屬違法,勞動部持續協同各地方政府積極查處仲介公司收費情形,如查有違規收取規定以外費用,將依法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停業或不予換證等處分。


依「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就業服務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仲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裁量基準針對第一次違反者,作成停業處分前已返還者處停業3個月、作成停業處分前未返還者停業6個月;第二次違反者作成停業處分前已返還者停業6個月、作成停業處分前未返還者停業9個月;第三次以上違反者作成停業處分前已返還者每次停業9個月、作成停業處分前未返還者每次停業12個月。


根據109年1月至6月仲介查察及罰鍰(停業)處分資料,共查察1,382家,罰鍰件數182件,仲介違法被罰鍰最多是「非法媒介(非法個人或是法人)」有62家,其次是「致雇主違反法令」有40家,第三名則是「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跑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有39家。


其餘依序「意圖營利非法媒介」有14家;「非法媒介」有5家罰鍰、5家停業;「報表未依規定填寫」5家;「提供不實資料或檢體」有4家罰鍰、3家停業;「未與雇主求職人簽訂契約」有4家;「收受標準以外費用」有3家罰鍰、8家停業;「未設置足額專業人員」及「未備置保存文件」各有1家。


製造業不可歸責雇主轉出名額不管控下週公告
【外勞社報導】針對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勞動部先前令釋在3月27日至9月17日期間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由於新冠肺炎疫情仍在管控中,勞動部已決定再延長6個月,也就是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止,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未來核算製造業雇主配額時,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上述規定因法制作業程序,預計下週公告。


勞保年改草案內部研議 許銘春:預期年底出爐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十七日臺北報導】勞動部17日下午舉辦「第50屆全國技能競賽」開幕典禮,勞動部長許銘春會前受訪時表示,勞保年改草案還在內部研議階段,她目前也都到工會拜訪、請益,預期是年底出爐,希望能彈性一些,會就內部研議狀況評估。


對於有工會團體希望草案出爐前可以先舉辦座談會,許銘春回應指出,會等草案正式出來,才會對外溝通說明,她認為有具體方案及內容再與工會團體討論會比較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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