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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91020新聞稿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受惠67萬餘人 拒絕勞工育嬰留停復職處2萬至30萬元 集中檢疫床位分配與運用 勞動部滾動檢討 產業核配人數計算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二十日臺北報導】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起實施,截至108年底,受惠人數達67萬餘人;勞動部重申表示,雇主依法不得拒絕勞工申請育嬰留停,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違者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動部表示,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該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將有違該法第21條規定,將依該法第38條規定,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罰鍰,同時,將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表示,依該法第17條第1項所列情形,雇主如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須在30日前通知工作地主管機關與受僱主,雇主依法定標準給付資遣費。

 

根據統計,108年針對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拒絕,受理申請有16件,進入評議委員會有9件,最後裁定違法有6件,共處罰21萬7千元。

 

勞動部指出,為落實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及保障受僱者期滿復職之權益,主動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提供後續關懷協助,在103年起透過手機簡訊關懷服務,會在勞工復職前1個月發簡訊通知,平均每年發2.3萬則簡訊通知;同時編印宣導摺頁加強權益通知,並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資源、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等訊息,另亦透過網站、臉書及辦理研習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等相關規定,以保障受僱者權益。

 

集中檢疫床位分配與運用 勞動部滾動檢討
【外勞社報導】勞動部指出,為落實防疫及檢疫措施,社福移工、返鄉休假移工及菲律賓移工入境後,依指揮中心要求都應到集中檢疫所檢疫。經衛福部協助,目前已提供勞動部1,200床集中檢疫床位。勞動部自10月8日起,依雇主安排移工入境期程,開放1,200床供登記使用,不過預計下周床位也將面臨滿床;另外勞動部將會滾動檢討床位分配及運用情形,預計本周將會確定床位登記方式。

 

產業核配人數計算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二十日臺北報導】配合法規修正,除製造業人數外,有核配比例的產業人數,如營造、農業等,經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109年10月20日公告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九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八、第十四條之十、第十四條之十二、第十五條之五、第十六條之四、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十八條之二、第十八條之三、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三及第十九條之十二規定,雇主 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或引進外國人之人數,經計算結果有小數點者,以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另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勞職管字第一○二○五○三 八七一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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