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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91030新聞稿 未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動局將協助 符合有資遣通報紀錄等事由 即可申請 屏縣勞工處11月起搬遷新址 新增菲籍移工新冠病例 回鄉返臺後確診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三十日臺北報導】勞工遭資遣,雇主如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致影響後續申請失業給付權益,對此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勞工仍可向勞動局提出申請,將於查明勞工離職原因後協助開立。


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常有民眾被資遣,雇主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致勞工失業不僅沒有收入,還沒法申請失業給付,以致生活陷入困難。根據勞動局初步統計,108年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申請案約有100多件,今年截至9月底止即超過200件,成長了一倍。呼籲雇主資遣勞工時,除了應給付包含資遣費在內的法定費用外,也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工。


勞動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時,會進行查證,只要符合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且雇主有辦理勞工資遣通報紀錄,或者事業單位經勞動局歇業認定、勞資爭議調解確認為非自願離職(需載明離職事由)、司法判決勞工為非自願離職(需載明離職事由)、經勞動檢查確認事業單位對申請人有違反勞動法令致權益受損等任一條件,勞動局即可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動局補充,雇主基於前述勞基法事由資遣,勞工即有權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目前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雇主於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而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則規範,雇主資遣勞工,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以利後續就服資源協助及失業給付申請,如未依法辦理通報,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表可至勞動局網頁下載:https://reurl.cc/d5pO2k,勞工下載填寫完畢並檢附相關資料後,可以紙本郵寄或透過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https://hello.gov.taipei/Front/main)線上申請。

 

屏縣勞工處11月起搬遷新址
【外勞社消息】因應勞工育樂中心修繕工程,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公告,將依業務科別分兩階段搬遷。提醒仲介業者及雇主於洽辦相關業務時依新地址聯繫。其中青年事務科自11月1日起搬遷至屏東縣青年學院,地址為屏東縣屏東市中山路61號,電話(08)766-3155。處長室、副處長室、勞資關係科、勞工福利科及主辦移工業務的勞工行政科,自11月16日搬遷至屏東縣政府南棟大樓,地址為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1樓及7樓,電話沿用原代表號(08)755-8048。

 

新增菲籍移工新冠病例 回鄉返臺後確診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月三十日臺北報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月30日公布國內新增1例境外移入COVID-19病例,為菲律賓籍30多歲男性,10月15日自菲律賓入境臺灣。


指揮中心表示,該案長期在臺灣工作,今年9月10日獨自返回菲律賓,13日於當地參加1名確診武漢肺炎友人喪禮,並曾與其他14人同住,由於部分同住人員確診,個案9月17日於當地進行接觸者採檢,18日確診後進行隔離,20日因出現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收治住院,10月3日出院,10月9日採檢結果為陰性。


指揮中心指出,個案10月15日自菲律賓搭機來臺,入境迄今無症狀,10月29日集中檢疫期滿前採檢,因檢出陽性於30日確診,目前住院隔離中。個案同班機旅客共7人,檢疫期滿前採檢結果均為陰性,皆列為自主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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