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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91207新聞稿 21家醫管公司 勞動部發文改善居住環境 將修正雇聘辦法第19條 預告期將縮短 天災事變事後補休 勞動部:最遲不可超過7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七日臺北報導】針對移工從集中檢疫14天出來後,雇主委由醫管公司安排健康檢查時,讓移工居住品質不佳,勞動部常次林三貴表示,針對全台21家醫管公司,今天會發文要求改善居住環境,另將修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將增列但書,明列不給予限期改善直接開罰的情況,預告期法定60天將會再縮短。


由於案688印尼移工確診後,調查發現48名移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擠在醫管公司3個房間連成的大通鋪,等待去醫院做健康檢查,引發醫管公司宿舍居住品質不佳的問題。林三貴說明,移工來台生活管理是雇主的責任。雇主委任仲介處理,仲介公司再把這個部分委任給醫管公司管理,法定的責任還是雇主要負責。

 

目前已準備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將增列但書,明列特殊情況將直接開罰,不給予限期改善,原來法定預告期是60天,外界認為緩不濟急,討論後將會縮短預告期,7天或14天還不一定。林三貴表示,全台有22家醫管公司,其中1家已歇業,醫管公司的工作就是接機、帶到指定醫院做健康檢查,然後檢查後送到仲介或雇主的地方交工,有時候會馬上完成健檢的狀況,例如週末就會需要短暫留宿1晚或是2晚。

 

指揮中心初步同意集中檢疫所未來在周六周日暫緩出所,費用不另收,不過這部分仍須指揮中心正式宣布。今天已發文21家醫管公司的地方政府去訪查,若有留宿的醫管公司其居住環境應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雖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最好原則上1人1室。另外針對移工第15天到第21天自主健康管理的地點,勞動部規劃必須通報,不過後續細節須與指揮中心討論,才會公布實施細節。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若有不合格事項,將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依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處分。雇主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處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外,亦將廢止其聘僱許可;受雇主委託辦理移工生活照顧服務事項的仲介公司,也將連帶因違反同法第40條第15款「未善盡受委任事務」,處相同金額罰鍰。


天災事變事後補休 勞動部:最遲不可超過7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二月七日臺北報導】針對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勞動部發函指出,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馬上補假休息,經勞資協商最晚不可超過7日。高雄市勞工局109年10月5日發函詢問勞動部,有關勞基法第40條所定事後補假休息疑義。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休息日、特別休假,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勞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休繼續工作,雖具有特殊性,為使其以調節身心、消除疲勞,避免連續工作多日致有過勞之虞,所定之「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勞雇雙方也可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不過各該補假最遲應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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